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企业律师杨 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由此可见,签订劳动合同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有哪些事宜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呢?笔者根据多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提供以下的参考意见,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是用劳动部门的标准合同还是企业自己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劳动管理部门都有根据上述规定制订了劳动合同的版本,提供给本地用人单位使用,其内容已经十分全面,通常如果企业不是有特殊需要,直接按照当地劳动部门提供的版本签订即可。当然,如果企业认为劳动部门的版本不适合本企业,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拟定劳动合同,但其内容不得违反劳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约定
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须条款,但是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仅仅是简单填写工作岗位名称,比如某某部门“技工”、“普工”、“文员”、“经理”,等等,并没有更详细的说明,而工资方面也只是填写一个金额而已,如此简单于企业对员工管理很不利,主要是不便于职位的调动和薪资的调整,一旦发生争议,企业会陷于被动。笔者认为,企业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就职位调动和薪资调整问题做进一步的约定:
(1)职位调动,可约定为“甲方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的需要,和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有权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予以调动,即可以升职,也可以降职。”
(2)薪资调整,可约定为“甲方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岗位、职务升降情况,有权对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薪资予以调整,即可以增加,也可以降低,但降低工资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鉴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资迟延发放的情况,为避免员工的投诉,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下内容:“如甲方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允许迟延发放工资,但迟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迟延发放工资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三、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通常在办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企业和员工双方都不会有什么问题和争议,因为办理这两项保险,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是养老保险的问题就有分歧了,虽然全民社保是国家规定的政策,但是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很多人尤其是农民工并不是十分理解或者说主要是认为没有必要,所以常常出现员工在企业打工而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养老保险费按比例由员工和企业共同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些员工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不愿意在从工资中掏钱出来买养老保险,这样的结果势必把企业陷于违法境地----因没有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被主管部门处罚。一旦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员工不想在企业干了,往往会以企业没有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而提出所谓的“被迫辞职”,而这种辞职的法律后果就是企业需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
针对某些员工不愿意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本律师的建议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或者由该员工另行签署一份声明书交存用人单位,以下声明书内容仅供企业参考:
放弃养老保险声明书 本人xxx,性别: ,年龄: 岁;籍贯:xx省xx市,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 。 本人系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准备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我本人表示感谢,但是考虑到我是农村户籍打工者而办理养老保险又需要我个人每月支付元的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加之,如果我以后不在深圳打工了,退保的手续又很繁琐。因此,我不想办理养老保险,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我保证以后决不追究公司没有给我办养老保险的责任,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律后果全部由我本人承担,与 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恐空口无凭,特立此声明书存于 有限公司以备查。 立书人: (亲笔签名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
四、 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和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规定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应当说这是法律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企业应当充分运用这项权利,与相关员工签订好《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通常这两类协议是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具体内容包含哪些,这里就不详细罗列了,但是需要提醒的是:1、保密协议必须明确详细列明需要保密的事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的违约责任。2、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注意“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