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误区--VS客户
---企业律师杨 逍
1、客户订单无需原件(传真、邮件、电话即可)?
“泱泱大国,诚信之邦”,国乃诚信,国民皆有诚信否?愚以为诚信之风仍在绝大多数国民中盛行,此乃中华之幸甚也!然“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背信弃义之事时有发生,背信弃义之徒亦渐多见。古人云之“无商不奸”似稍嫌打击面广了些,但在纷繁复杂市场经济大潮中,在“认证据,不认情”法治社会中,如果非即时结清的民事行为(交易)没有相关的证据(主要是指纸质文字资料、试听资料等)留存,一旦有一方背信弃义,另一方必然吃亏无疑。所以,本律师认为:当今少数企业仍持“客户订单无需原件,有传真件、电子邮件、甚至电话下单就可以了。”的观念,实属一大法律误区。如果在履行订单过程中发生争议,下单的客户又背信弃义的话,其在打官司时势必否认传真订单的真实性、否认电子邮件、更不承认曾经打过下单的电话,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关于举证的规定,被一方否认的传真件、电子邮件和电话内容,司法机关很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的,届时,我方必然是举证无效,而不能证明交易的存在或者交易的具体内容,最后因为所举的证据无法支持诉求导致败诉。
鉴于此,本人建议:无论是多么熟悉的客户,当其要与您的企业进行交易,向您公司下订单时,交易达到一定数额的,一定要坚持拿到客户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的订单原件,否则宁愿不做这笔交易,不赚这笔可能存在风险的钱;在拿到订单原件之前,不要盲目开始备料生产,否则损失将难以弥补!(2012.03.07)
典型案例:
笔者在2009年曾代理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方式是一家专业生产溜冰鞋用塑胶滑轮的深圳台资企业,与一家在东莞的同样也是台资企业的溜冰鞋生产公司有8年的交易往来历史,双方之前的合作可以说是比较愉快的,滑轮公司基本上是凭溜冰鞋公司一份传真的订单就开始生产供货,溜冰鞋公司收货后也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2008年6月中旬,溜冰鞋公司依旧是按照之前的方式传真一份订购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30万个塑胶滑轮订单,订单上仅有一个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订单中注明半个月内交货。滑轮公司收到传真的订单后,立即备料组织生产,很快就完成了生产任务,由于是老客户,所订的滑轮又是之前有过多次交易的相同规格的产品,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也没有要求溜冰鞋公司派员到场检验。当月底滑轮公司将全部生产完毕的30万个滑轮运到溜冰鞋公司准备交货时,该公司却拒绝收获,理由是:我们公司没有订购这批滑轮!无论滑轮公司怎么解释,溜冰鞋公司就是不肯收下这批滑轮。后来,滑轮公司通过溜冰鞋公司的内部人员了解到,溜冰鞋公司之所以不承认有下订单、不肯收下这批滑轮,是因为该公司的国外客户取消了使用这批滑轮的溜冰鞋订单。滑轮公司经过多次与溜冰鞋公司交涉无果后,来找到我要我为该公司追讨这批滑轮的损失,经过认真仔细的分析后,我认为滑轮公司额胜算不大,主要是溜冰鞋公司的订单是传真件,并且该公司现在有否认有下过这样的订单,所以建议滑轮公司尽量想办法与溜冰鞋公司和解,争取得到一些补偿即可。尽管如此,滑轮公司老板还是坚持要打官司,于是,只好代理该公司将溜冰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溜冰鞋公司履行订单,接收滑轮、支付货款。结果可想而知,溜冰鞋公司依旧否认曾下过这份订单,甚至于还说这份订单是滑轮公司伪造的,而滑轮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份订单是真实的由溜冰鞋公司下的。最后法院因为无法确认订单的真实性,而不采信这份订单是由溜冰鞋公司发出,判决结果是驳回滑轮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向客户索要订单原件而吃的哑巴亏,希望企业能够以此为鉴,避免损失!
2、送货到客户指定地点有人签收就行,无需加盖公章?
通常作为供应商交货给客户,是送到客户公司交货的,但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情形也逐渐增多。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有不良商家利用交易中的漏洞收了货物也不认帐的,更有个别犯罪分子冒名骗领他人货物的,稍微不小心就容易上当受骗。所以,作为供应方的企业,当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和收货人时,在交货前必须得到客户书面的文字确认,在交货过程中,必须确定收货方是客户指定的收货人(比如客户的授权书等等),在核对清楚后,交货前,最好留下收货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复印件,收货方还需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货物送交给了客户指定的收货人,不至于被骗。
典型案例:
深圳A公司诉惠州B公司货款纠纷案,2007年8月A公司按照订单的约定,先后将40万个工艺品的配件送到B公司厂区,送货人员见有人签收,就把货物交付了,回签的送货单上只有收货人签名,并没有加盖B公司的收货业务章,送货员也没有查看和复印签字人的身份证和工作证,更没有留下复印件。由于B公司迟迟没有支付货款,A公司遂将B公司告到惠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全部货款80万元,并提供了订单和40万个工艺品配件的送货单80张。庭审中,B公司否认有收到80万元的货物,只承认其中50张送货单是该公司人员签名,其余30张送货单签字人员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不能证明这30张送货单的货物是该公司收到了。而A公司也没有办法证明这30张送货单签名的人是B公司的员工,最后,法院根据民事证据的举证规则,以举证不能为由认定30张送货单的货物没有送交给B公司,最后判决B公司只需支付50张送货单的货物的货款45万元给A公司。就这样,A公司由于送货时的操作不规范,导致35万元的货款被B公司赖掉。
在此,本律师提醒:企业应当对承担送货业务的员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3、货物经客户验收即可,无需签署质量异议协议?
货物质量是交易的重中之重,只有我方公司所交付的货物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才表示我方已经如实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客户(买方)就没有理由拒付货款或者延期付款。反之,我方就有可能陷入质量纠纷之中,很可能会导致货款长期不能收回,甚至于还要赔偿客户的损失。所以关于货物质量方面的条款尤其是质量异议期的条款在买卖交易中对作为供应商的一方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关于货物的验收通常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抽验,这样检验的结果只能说明这批货物达到交货的要求,并不能证明全部货物都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通常客户收到货物后如果发现仍有质量问题,是有权向供应商提出退货、换货乃至索赔的。那么作为供应商应当怎么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本律师提醒:
1、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必须与买方签订有关于货物“质量异议期”的条款或者是专门的协议,约定:“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必须在xx天内提出质量异议,超过此期限,则视为所交付货物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这样,既可以督促客户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及时处理,又可以防止客户就这一问题长久纠缠。通常情况下,建议“质量异议期”定为“收货后15-30日”,比较恰当。
2、必须严把质量关,再将货物交付客户之前,自己先全面检验,符合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的货物才能交付。只要自己的货物质量过硬,客户无论怎么挑剔都不成问题。
3 、货款拖欠不要紧,只要客户认账就行,无需打欠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拖欠供应商的货款或者被客户拖欠货款都是常见的事情。如果是您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倒是无需注意什么,因为作为债务人您公司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等有钱的时候付款就行了。但是,如果您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时候,客户拖欠货款时,就得引起重视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意即当您公司的民事权利被侵害时,必须从侵权日开始二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超过二年期限,权利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拖欠货款而言,如果买卖合同有约定付款时间,客户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那么从应当支付货款之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倘若,二年内客户既不付款、也没有书面的付款计划承诺书,而您公司又相信客户不会赖账且在二年内不提起诉讼,一旦超过了二年时间,您公司再找客户要货款,而此时若客户拒付,您就无奈了!因为,这个时候打官司到法院,法院也会以“超过诉讼时效,权力不受保护”为由驳回您公司的诉讼。
律师提醒:
“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如果您公司的客户在约定的时间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支付货款,您应当要求客户出具“付款承诺书”,内容应当包含“货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如果客户是恶意拖欠货款,建议立即诉诸法律,通过打官司由法院强制其支付货款。千万不要在“超过付款日二年后”才想起打官司,不然悔之晚矣!
4、客户是熟人介绍的,无需再做调查了解?
“以熟相欺”----这个俗语是我最不愿意提起的,我想也是很多人最为反感的。现实中,“宰熟”成为少数不良商家奉行的赚钱门道之一,因此,在这个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即使你够善良、够精明,但也不得不防那些所谓的“熟人”。不管你在经营当中是否有遇到这种情况,在这里,作为律师,我还是要在此提醒你,不管是不是“熟人”或者“熟人”介绍的客户,你都要多长一个心眼。即使是再熟悉的朋友介绍的客户,你最好都要加以核实:该客户的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之前的商业信誉?是否真心的与你交易?支付能力如何?让其明白,你是正正规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做生意。你不会欺骗客户也不容许客户欺骗你!只有这样,才能甄别,才不会上当受骗。调查了解客户的途径很多,比如让客户自己提供相关资料、到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信用网查询、向客户周边的人了解、向客户之前的交易方了解等等,如果你觉得自己能力不够,也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调查(如律师等)。千万不要怕失去这个客户而轻易与之交易,否则,真的遇到骗子,你后悔药都没得吃!
这类例子太多,我就不列举了!我的当事人中就有因此而吃过大亏的,最后打官司,不是找不着人,就是掉进所谓熟人“客户”设下的陷阱!
律师提醒:
只有正当合法的交易,你才能正正的赚钱!如果不幸与骗子发生交易,无异于“与虎谋皮”,你就只有吃亏的份!
5、客户之前很有诚信,这次不付款提走大量的货物也无妨?
这个标题似乎与法律无关,但是它确确实实又关乎法律。如果客户不付款而提走大量的货物,万一客户不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或者根本就没打算付款,那就必然牵扯到法律的问题了。其一,如果客户经营不好而想利用你这批大量的货物变现以周转,那他肯定不打算付款或者不打算按照约定及时付款;等你去告他胜诉时(民事官司),也许他已经没钱给你了。其二、如果这个客户诚信骗取你的这批货物,那他得到这批货物后,一定会及时处理,拿着大笔现金溜之大吉,消失在茫茫人海,你的大笔资金就这样没了;就算你去公安机关控告诈骗(刑事官司),那抓住他,收回资金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
典型案例:
合作甚欢的老客户变身骗子诈骗247万元货物
来源:http://heb.hebei.com.cn/xwzx/hbpd/qjhb/201006/t20100606_1681182.shtml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0-06-06 09:19:00
2010年4月13日晚10时许,一名中年男子满脸焦急、气喘吁吁地来到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我们公司被人骗了200多万!”报案人是位于景县境内的河北江海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宋伟。
宋伟讲述,自2007年开始,江海公司便与山东临沂市高山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有了业务往来,由江海公司向其提供一种薄膜作为加工原料。几年下来,虽然高山公司每次购货金额不过十几万,但一直很讲信誉,双方合作甚欢。后来,经高山公司法人代表杜文与宋伟协商,高山公司干脆租用江海公司的厂房建立起一套生产流水线,这样就可以减少运输成本,也便于对原材料进行及时加工。江海公司对于高山公司的信任度更是大大增强了。
今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一笔大合同,江海公司一次性向高山公司提供了价值247万元的薄膜。货物发出之后,杜文却将付款日期一推再推。13日晚,宋伟等人来到高山公司租用的厂房查看,发现不知何时杜文已将流水线上的值钱设备全部拉走了。直到这时,宋伟方才意识到可能上了杜文的当,赶忙来到景县公安局报案。幸而公安机关经过多方努力全额追回了江海公司的损失,不然宋伟只有搬石头砸天了。
律师提醒:
交易要严格遵守“交易规则”,要有“不见兔子不撒鹰”的观念,如果不是你十分了解的客户,即使之前与你交易N次都很讲“信誉”,按时付款,你也不要轻易就相信他,更不要把未付款的大批货物交付给他。
6、收取定金后迟延些交货也没有多大关系?
定金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照这一规定,如果作为供应商的你在收到客户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的定金后,你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将货物交付给客户。超过时间而不能交货,且未取得客户书面同意迟延交货的,和可能会被客户适用定金罚则将你订立合同时交付的定金没收了。当然,如果定金较少到没多大关系,倘若是一大笔资金,那你就亏大了。实践中,有不良商家交付大笔定金后,采用种种手段致使收取定金的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从而获得双倍定金的赔偿。这类事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律师提醒:
定金罚则是法律规定,切勿儿戏,只有遵守才能无忧!如若大意,损失无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