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误区VS供应商
-----企业律师杨 逍
1、只要有货供应,管他货从何来?
一般来讲,作为采购方,只要供应商按照采购单要求的数量、规格、质量将货物送到,尽管接收就是,没有必要去深究这批货物是怎么来的?这样做,通常也没什么问题。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样做也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不仅血本无归,甚至会牵涉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某装修公司在一栋大楼的装修施工中继续某种特殊规格的电线,于是委托一家五金商行代为购买,五金商行经过多方寻找,最后在一家废品收购站的仓库里找到了这种规格的电线,于是花了几十万元买了下来,然后交付给装修公司。装修公司收到这批电线后,立即投入使用,谁知,才施工几天,警察找上门来了,说这批电线是赃物,要没收作为证据,鉴于装修公司属于不知情而买了赃物,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购买赃物所支付的货款自行解决。
装修公司就是因为买货不问来历而惹了大祸,不仅货物被没收,货款没得退,还差点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了不折不扣的冤大头!
律师提醒:明明白白购货!放放心心做事!
2、供应商有无营业执照,跟我方没多大关系?
供应商的情况应当成为买方最先考虑的问题,是否合法经营?实力如何?其生产经营产品的质量好坏?等等,这些都是买方需要认真考察的事项。尤其是该供应商是否合法经营?这应当列为考察的第一项,合法经营主要表现为: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所生产的产品或者经营的项目在营业执照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所生产的产品原材料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取得。只有其合法经营,我方才能放心购买其产品,即使出了问题,也才能追索到赔偿。反之,如果供应商属于非法经营,那他就很可能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做的都是跑路的生意,出了问题,你连人都找不到,更别说什么索赔了。
律师提醒:
购买货物前,务必对你的供应商进行一番必要的商务调查----有否营业执照?是否合法经营?之前的信誉如何?等等,有把握的生意才会稳赚!不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3、货物质量经抽验合格就可以?
作为买方,最关心的当属所购买的货物质量问题,尤其是当买到不合格的货物后如何索赔的问题,更是应当引起买方的特别重视。很多货物在供应商交货验收时很难发现问题,因为交货时常常是采取抽检的方式验收而不是逐一验收,必然会有一些不合格的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被买方收下。而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协议中关于质量的约定又仅仅是以买方验收为准,只要买方抽检合格并且收货了,就表示货物质量符合双方的约定。抽检的方式检验货物的质量并不能代表整批货物都符合要求,那只是一种按照检验标准的比例抽验后,视为被抽验的这一批货物符合要求而已。可实际上,抽验合格的货物中仍然会有一定数量的不合格品,而买卖双方往往会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质量索赔的案件比比皆是,由于约定不是很明显或者没有专门的质量索赔条款,买方索赔起来困难重重,甚至于明明货物质量有问题,而得不到一分钱的赔偿!
律师提醒:
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您的企业作为买方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时,务必就质量问题签订专门的条款,其应当包含“货物虽经抽验合格,当仍有质量问题的,卖方仍需承担责任。”、“如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或者买方客户向买方索赔的,卖方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主要内容,只有这样,当验收过的货物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时,您公司的索赔才有理有据!
4、订单确定后回传即可,不需要盖章的原件?
何为订单?简言之,就是订立交易的单据。订单的确定规则是:买方下订单给卖方,卖方收到订单,对订单进行确认后,再将订单发还给买方。如果双方往来的订单均为传真件,必须在传真件确认交易后补加盖公章的原件。只有这样,订单才是无可争议的双方的交易合同。不少当事人在交易习惯中,下订单后,只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回传,并没有向对方索要盖章签字的原件。结果争议发生时,对方根本承认传真件,而法律也不认可传真件的效力。因此,一旦诉讼到法院,下定单一方势必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只能是败诉!
典型案例:
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外贸纠纷案件,2010年7月当事人香港XX贸易公司向深圳XX工艺礼品厂订购一批圣诞工艺礼品,约定在2010年8月31日前交货,该工艺礼品厂收到传真订单后即由负责人签字回传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于是静候深圳工厂交货,可是,时间到了2010年9月初,还没有任何交货的迹象。因与国外客户约定的交货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眼看履约期将至,香港公司老板心急如焚。多次去电、派人联系深圳工厂,对方都不予理睬。结果,香港公司因为错过了国外客户的交货期,客户不仅取消了订单,还向香港公司索取了20万美元违约赔偿金。香港公司在支付客户违约金后,反过来状告深圳工厂,诉求赔偿已经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然而到了法庭上,深圳工厂矢口否认签字传真订单之事,而香港公司也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回传订单的真实性,最后打输了官司。仅仅因为没有向卖方索要确认的订单原件,而导致巨额损失,这个教训深刻啊!
律师提醒:
法律认可的证据是原件,只有复印件或者传真件,又不能证明复印件或者传真件的真实性的,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与人交易,交易的单据必须索要原件。实在没有原件的,最好要对方在复印件或者传真件上加盖公章确认。不要嫌一时的麻烦而后悔一世!
5、反正是先付部分钱给供应商,是定金还是订金没有必要抠字眼?
“定金”还是“订金”这个问题早就是老生常谈了。但还是有不少人不知道两者的根本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有以下含义:
2、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而订金就不同了,其含义等同于预付货款,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
买方不履行合同的,订金可以退回;卖方不履行合同的,无需双倍退回订金。当然,各自需要承担的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还是要承担的。
可见,是“定金”还是“订金”?很有必要分清楚。
律师提醒:
作为买方,如果你想供应商准确及时交货,最好下“定金”,并且告诉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后果。这样供应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必然会想方设法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你需要的货物交付完毕。你的合同目的就能搞轻松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