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须注重资料原件的保留
本律师最近在办理台商协会会员的货款纠纷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台商会员企业在与客户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只是凭相互之间的传真甚至是电话便决定交易,很少有签订正式的加盖公章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当然从相互信任并且都有良好信用的角度看,这无可厚非,但是,事情的发展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在交易过程中,变数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通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乃至打官司到法庭上,就会出现信用危机的现象-----翻脸不认账、否认传真订单的真实性。按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打官司所需要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如果对方不认可,则复印件不能起到证据效力;传真件等同于复印件,同样证据效力不高。所以,没有原件的诉讼方在对方否认传真件、复印件的情况下,只有承担败诉的苦果!
在此,深圳企业律师提醒各会员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需注意并重视以下资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留:
一、订单(合同)。凡不属于现金支付的交易,即使双方十分熟悉和信任,如遇金额较大的交易,建议最好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书》,双方均要签字盖章,并且各持一份。书面的《合同》或者《协议书》中约定有品名、规格、质量标准、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付时间、运费负担、货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等内容,不仅便于双方参照履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也比较好解决。通常,台商之间以传真订单、电话作为合同,这未尝不可,但是需要注意:1、收订单方在交易确定下来后,最好要对方在确定的订单上加盖公章;2、下定单方同样需要在交易确定后,向对方索取确认订单之原件。3、电话交易须在交易确定后索取相关文字资料。
二、送货单。送货单是发货方主张货款的关键证据资料,必须持有原件并保留完好。送货单保留件应具备以下内容:1、送货方的准确名称(全称),也可以加盖送货章;2、送货业务员的签名、送货车辆驾驶员的签名;3、收货方的准确名称(全称);4、收货方收货人员签名;5、收货方加盖的公章或者专门的收货章;6、所送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总价;对所受货物质量异议的期限。等等。曾有一家公司因对方不承认收货人员系其员工,加之送货单又没有盖收货章,劳动部门也查不到对方员工中有收货人,以至这家公司官司败诉,几十万元的货款就这样被对方赖掉!这个教训可谓深刻!
三、与交易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各种函件、传真件、电子邮件等,这些属于补充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交易变更等事实,这些也是打官司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如交易对方指令我方将货送到第三方的书面通知,倘若我方没有保留,对方一旦赖帐,说我方没有向其交货,我方势必处于十分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