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逍律师
年休假是法律规定员工享有的带薪休假,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这些规定,企业应当安排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年休假,否则,需支付日工资300%的年休假报酬。
目前,很多企业并未重视员工年休假的问题,由此而引起的劳资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一纠纷的最终结果,吃亏的还是企业。因为,第一、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安排上班的,需300%的工资,第二、如果安排上班而没有支付300%的工资,员工可以此为由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主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需要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企业未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是得不偿失的。相反,如果能够在春节安排员工的带薪年休假,不仅让员工可以趁此机会回家与家人团聚,充分享受企业的福利;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管理的人性化,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相应的提高工作效力和企业的效益。
基于以上情形,作为企业律师,我认为企业应当利用春节这个大好时机,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条件允许,不妨给予回家探亲的员工一定的路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