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合同
【201 】黔洲联合企顾咨字第Y 号
聘请方(甲方):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受聘方(乙方):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电话:0755-8223970, 承办律师电话:
甲方因企业发展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及业务的顺利进行,甲方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第二条: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负责甲方法律事务的处理。指派杨逍律师为首席法律顾问的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乙方职责
1、应甲方的要求,对甲方经营决策进行法律论证解答,或者就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2、对甲方起草的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提供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的咨询;
4、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协助甲方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提供咨询意见;
6、可以协助甲方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甲方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办理甲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乙方工作方式
1、电话或口头咨询;
2、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交流、交换意见。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调取证据;
2、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3、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对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3、在民事、经济或其他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也不得作出其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为法律顾问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对乙方的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
3、按约定及时支付乙方的顾问费和承办案件的律师代理费。
第八条 费用约定
1、甲方付给乙方担任法律顾问费用为每年人民币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年顾问费,以后每年支付一次。乙方收到法律顾问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乙方开户行: 支行;帐号: 。
2、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查档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甲方依乙方开列之明细及相关票据或按甲方规定的有关标准,向乙方支付。
3、乙方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甲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案件代理费,并办理委托手续。代理费按照广东省关于律师行业收费规定的标准 八 折优惠收取。
第九条 聘用期限和生效时间
本顾问合同期限 年,从201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0 月 日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 二 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 方: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
代 表: 承办律师 :
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