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案件中诉讼请求必须包含优先受偿权,拖欠的工程款才能就在建工程的处置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施工方在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想自己的工程款能够对在建工程优先受偿,就必须在应当支付工程款次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主张的优先受偿权超过了应当付款的6个月期限,或者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没有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没有判决优先受偿权,则工程款就不能享有在建工程处置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很多施工方由于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的工程款也没有涉及到优先受偿权,最后,最后,导致拖欠的工厂款没能从在建工程的处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使工程款的主张丧失了实现债权的保障。因此,作为办理建筑工程纠纷的专业律师,本律师慎重提醒:各位施工方,当建设方拖欠你单位的工程款时,你单位必须在应当付款的6个月内向建设方要求及时付款,并同时提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主张优先受偿权,这样才能把保障你单位的工程款得以实现!